第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实行作业职责,在考试办理、安排及评卷等作业进程中,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诲考试作业,并由教诲考试安排或许主张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逃避考试作业却隐秘不报的;
(二)私行改变考试时刻、地址或许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私行将试题、答卷或许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传递给别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峻渎职,形成显着的错评、漏评或许积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私行更改评分细则或许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仔细实行职责,形成所担任考场呈现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九)其他违背监考、评卷等办理规矩的行动。(湖南自考网www.hnct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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