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员应当盲目保护考试作业场所的次序,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办理,不得有下列打乱考场及考试作业场所次序的 行动:
(一)成心打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作业场所次序;
(二)回绝、阻碍考试作业人员实行办理职责;
(三)要挟、凌辱、诋毁、诬害考试作业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打乱考试办理次序的行动。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之一的,吊销该门类的考试成果。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一起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推迟结业时刻一至三年的处置,停考时刻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持续参加本门类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动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动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或许入学资历的,由证书公布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回收证书或许予以没收;现已被选取或许入学的,由选取校园吊销选取资历或许其学籍。
第十二条 替代别人或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园按有关规矩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其别人员,由教诲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诲考试安排依照作弊行动记载并向有关单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湖南自考网www.hnct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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