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平准则,以不正当手法获得或许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着与考试内容关联的文字资料或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关联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许帮忙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关联的资料的;
(三)争夺、盗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许逼迫别人为自己抄袭供给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运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替代参加考试的;
(六)成心毁掉试卷、答卷或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动。
第七条 教诲考试安排、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或许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关联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动:
(一)经过假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进程中被发现同一门类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紊乱、考试次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表象的;
(四)考试作业人员帮忙实施作弊行动,过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断定为作弊的行动。 (湖南自考网www.hnct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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