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作业人员、其他关联人员,违背考试办理规矩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平行动的断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对国家教诲考试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置应当揭露公平、合法恰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或许本区域国家教诲考试安排作业的办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诲考试的各级教诲考试安排担任有关考试的详细实施,根据本方法,担任对考试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置。
第二章 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安排与需求,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违纪:
(一)带着规矩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规矩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端信号宣告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信号宣告后持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许教诲考试安排制止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许实施其他影响考场次序的行动的;
(六)未经考试作业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私行脱离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矩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矩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号信息的;
(九)其他违背考场规矩但没有构成作弊的行动。(湖南自考网www.hnct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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