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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第八章网络广告法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2-04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第八章  网络广告法

2.SPAM: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销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3.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4.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5、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对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6.简述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

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表现形式上划分,可以分为:页面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搜索广告,网站广告,以及通过BBS或NewsGroup发布的广告。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可分两大类:①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控内容的广告。

7.简述网络广告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

8.简述各国关于ISP责任的规定。

网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数认为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者而言,要求他们承担绝对的监控义务,未免苛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大部分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监控责任。

9.简述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规定及其效果。

《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对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予以规制。它明确禁止掠夺性的,诽谤性、欺诈性以及明知虚假误导的商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它要求发送信息者要对广告或请求信息有明确而显著的声明;要提供正确的不会形成误导的标题或主题信息;在商业电子邮件中必须明确而显著的告知收件人拥有选择退出权,要对自己的身份进行正确的标识,在邮件中包含退出机制、有效的物理地址和回复地址或其他基于网络的相应设置,允许收件人对来自发送人的信息选择退出,不向已经表示反对的接受者传送商业电子邮件。该法生效已经一年多了,但是美国的商业电子邮件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

10.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状况。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中国电信制定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电信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11.简述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2.简述ISP的基本义务。

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ISP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①事先审查义务,②事后控制义务。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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