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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第七章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2-04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第七章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1.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2.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4.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此三项原则均面临挑战。法定原则指税种的开征、征税要件、征税程序、减免税、税收争议处理等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即所谓“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但目前国际上除美国真正做到了网络税收立法先行以外,其他国家尚未进行网络税收立法,如此一来对网络交易征税就缺乏法律依据。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电子商务的虚拟贸易形式无法被现有税制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公平的失衡。效率原则是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程度的妨碍作为征税的普遍准则,由于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加大,也使得税收效率原则无从谈起。

5.简述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要素的影响。

①纳税主体难以确认;②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③纳税期限难以界定;④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6.简述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法律制度的挑战。

①税务登记②账簿和凭证管理③纳税申报

7.论述哪些服务器可视为常设机构。

①只作为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视为与仓库、产品展示地类似的非营业性质的常设机构;②既提供信息,又接受定货的服务器可以视为常设机构—视为营业性的常设机构;③完全自主独立的服务器应视为设立在该服务器所在国的常设机构。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的是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8.简述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①电子商务对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的挑战;②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9.简述比特税的征税理由。

①信息时代经济模式的改变要求税收基础的转换,对“字节”征税是最直接和最符合逻辑的;②字节税是对信息传输征税,较之传统的对价值征税的模式,意味着征税环节的根本改变,这符合信息流的本质;③字节税能够切实减少网络信息污染和拥挤。

10.简述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一.常设机构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的存在,即存在一个“经营场所“;②这个经营场所具有”固定“性;③企业通过这个固定的场所开展公司业务。二.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有代表该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三.企业的某些专门从事辅助性和准备性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和机构均不构成常设机构。

11.论述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主要有:①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②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③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④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跨国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和高效性;⑤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12.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①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税收基本原则。可借鉴的原则有: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税收效率原则。②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③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④加强国际合作。

1.网络广告: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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