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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概论》复习资料(八)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1、1997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幕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发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两项担保:由丁提供连带担保,此外,丙将一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人丁承担全部责任。 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答:1甲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只负有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不担保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挥手的风险。

2丁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

3本案的责任应当分为两部分:银行因为放弃了存单质押,导致了甲的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质押范围内的损失,总计600万元加存款利息;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是1000万元本息扣除600万元及存款利息后的部分VF。

3、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委托某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为96天。问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人员送股。问: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股票发行申请上市的条件?

答:1超过5000万的股票发行应由承销团承销。2包销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3不得向证券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赠送股票。

4、某市机械厂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银行的三家分行各获取贷款200万、300万、400万。在贷款时未按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手续均由各分行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规定向有关规定报备贷款情况,结果这些贷款一半已经被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结果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问: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贷款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提供任何担保。2没有实行审贷分离3乙市分行发放异地贷款未按规定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5、A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1999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刻发出了止付通知。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A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A因此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问: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

答: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2合法。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特约单位应当拒绝接受。3应当赔偿损失。因为,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2006年4月,甲商业银行因行使对某公司的抵押权而折价800万元取得作为抵押物的一幢大楼,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07年9月,该银行将大楼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厚,该银行立即拆资5000万元收购了丙房地产股份公司的51%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时,证券市场正处于牛市,该银行为获取高额收益,也将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

问: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10分)

答:(1)逾期出售大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2)向丙房地产股份公司投资违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房地产业、股票业、信托业及保险业等。

(3)投资于股市违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7、张剑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2008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张剑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即发出了止付通知。7月16日,张剑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张剑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张剑因此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

问题:(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拒绝为张剑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张剑的损失?vf

答、(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2)合法。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的,特约单位应当拒绝接受。

(3)应当赔偿损失。因为,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A公司是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万股。以下是几起发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A公司股票的事件:

(1)甲在持有A公司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在2005年6月8日10时购进1万股,同日14时再购进5000股;

(2)乙于2005年6月8日14时,在持有A公司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6月10日11时购进5000股;

(3)丁在2005年8月份偶尔潜入到A公司董事长的个人网址,得知A公司近期将增资,立即买入该公司股票1万股。

问: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甲的持股尚未达到证券法所限定的5%的持股报告限额。

(2)乙的行为违法,乙在持股比例达到5%的情况下,6月10日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3)丁的行为违法,因为丁某是知情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公布以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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