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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0年自考简章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历史沿革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学士学位证书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吉林大学自考毕业证样本自考毕业证书外壳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性质特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

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

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考试机构

中央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自学考试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报考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情况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

考试时间:

湖南省自考每年两次,4月和10月,2009年4月考试一般是17,18,19号,2009年10月考试24,25,26号。

报考时间:

2010年4月自考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29日。  

考试地点

笔试:一般在报名的自考办所在辖区

实验、上机类:有主考院校与自考办协商,一般在所报专业主考院校内的相关专业的系(学院)的实验室、机房。

自学考试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⑤如果是外语专业本科(如:英语日语专业)考生,必须使用所学专业的外语撰写毕业论文。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申请转考程序整理

考生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参加考试的,必须办理转考手续。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和有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到市自考办办理转手续,填写《考生转考申请表》。

1、省内转考: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打印《转考登让表》一式两份(《转考登记表》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转出及转入城市名称、合格课程成绩)。一份由转出市自考办留存,一份密封交本人自带、直接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各市自考办将转出考生名册及转出信息盘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根据转考信息下发报名数据库后,考生才能在转入地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

2、省际转考:A、转出:经转出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开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凭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直接到转入省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转出市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转往外省的考生基本信息及转往省份等情况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将考生的考籍档案以机要函件方式寄往有关省自考办。B、转入: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考证明,真接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由转入市自考办安排,按新生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号(在我省有准考证的考生,不需办理新生报名手续,但必须落籍到准考证所在市)。当次考试结束后,市自考办外省转入考生的准考证号及基本信息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依据外省转入的考生档案将考生的外省合格成绩归入我省在籍成绩库,并将外省合格成绩下发给转入市自考办。

3、无论是省内转考,还是省际转考,各级考办要严格审查考生的转考手续,无正当理由或考生在违纪停考期间一律不给办理。在我省受停考处理期间,由外省转入的成绩不给承认。凡不经审查,不办理转考手续,擅自以新生名义在异地报考者,按不同的考生报考对待,毕业时不给合档。

学历待遇

学历层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专业文凭

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文凭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使用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中专毕业人员的使用待遇应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自考与其它考试的差别

自考没有考前学历的要求,是宽进严出,以自学为主,参加国家安排的统一考试,获得专科本科学历,自考学历国家承认,全国通用,许多的欧美国家也承认中国的自考学历。目前,各种各样的获取学历途径令人眼花缭乱:成考、自考、学历文凭考、电大、远程教育…… 到底何种考试才最适合自己呢,这是每个求学者都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只有彻底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才能使自己在各种考试间游刃有余。

自考、成考及学历文凭考试的区别 

a、 办学主体不同: 各大学都有相应的成人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所以成教的办学主体一般为国家,但目前也有一些成教是社会力量办学的。自考严格来说是没有办学主体的,完全靠个人自学。目前出现了短线自考,短线自考的办学主体一般为个人或民间机构,也有一些是由各大学办的,但一般都是打着大学的旗号而已。学历文凭考试的办学主体是个人或民间机构。 

b、 招生对象不同: 我国成人教育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在岗人员及待业者、已经离开正规学校的人员和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中可看出是名副其实的成人教育。不过目前也有些松动,越来越多的高中毕业生加入到成教的大军中来。自考的情况与成考类似。学历文凭考试则不同,他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c、 文凭不同: 成考的文凭是各大学的成教学院发的,你考上了哪个大学的成教,毕业时就会盖有哪个大学的章;自考的文凭上盖有两个章,一个是主考院校的章,另一个是当地自考委的章。学历文凭考试严格的来说是自考的一种,与自考不大一样的是其毕业证由授课学校自己发,而不是由主考院校和自考委联合盖章。另外,自考与成考均有本科,达到条件者国家也可授予学士学位,而学历文凭考试目前只有大专。 

d、 考试方式、难度不同:成人高等教育有入学考试,学生要通过考试,但无论是难度上和录取分数上都大大低于普通高考,一般来说考试的难度仅相当于初中毕业的水平,而录取分数线也仅为普通高考1/3到1/2左右,而且也是严进宽出,只要考上了,一般都可以顺利毕业(这点和普通高考相似);自考和学历文凭考试入学叫宽进严出,学员入学时不需要通过考试,直接就可入学,但如果你想得到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就得一门一门的通过国家统一公开考试。所不同的是,自考是全都是由国家出题考试,难度最大,学历文凭考试由国家考三分之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考三分之一,学校自己考三分之一。所以来说,这三种考试,自考难度最大且过程比较艰苦,成考比较容易,而学历文凭考试最容易。 

e、 学习方式不同: 这三种考试中,成考的学习方式最多:有脱产全日制学习的,有夜大,有函授,甚至早期的电大也是成人教育的一种方式。这对学员来说有很大的自主性:如果你有充足的精力与财力,你可以选择脱产学习,体验真正的大学生活;如果你一边在工作一边还想给自己充电,可以选择夜大学;如果你想上外地的著名大学,也可以足不出户的学习—函授。自考呢,相对来说学习方式就要少点,你只能在脱产学习与业余自学之间选择(当然,较大的城市里也会有自考的业余辅导班)。学历文凭考试的学习方式只有一种,就是脱产学习。 

f、 含金量不同: 常常有人问这三种考试之间的含金量如何。其实只要你能毕业出来,其毕业证都是和普通全日制一样是国家承认的。但如果在其中比个高低的话,应该说,最难考的自学考试含金量最高,仅次于普通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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