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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自考中哪些行为会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03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湖南自考属于国家统一考试,所以针对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一直有着非常严格的惩罚条例,而情节严重的还很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虽然近几年随着湖南自考的规范建设越来越有成效,但是仍然有不少考生不重视考绩考规而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有甚者联合着作弊组织一起在考试中进行舞弊。

而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相关规定将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在湖南自考中同样适用。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相关条例定义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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