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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第八章集体谈判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第八章 集体谈判

一,名词解释

1. 分配谈判(P269):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需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种资源的减少,是单主获益的谈判。

2. 整合谈判(P269):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得,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需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3. 4P原则(P281):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政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4. 双赢原则(P281):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5. 2C原则:即控制,协调,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的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双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

6. 不当劳动行为(P285):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7. 诚信谈判责任(P294):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8. 罢工的法律含义(P299):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工是以工会为主体而展开的,是集体谈判中的一种压力手段。罢工权是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缔结或变更集体协议而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

8. 罢工的分类(P299):①依争议手段的先后不同,可分为攻击性罢工和防御性罢工②依罢工发起组织的不同,可分为工会罢工和非工会罢工。③依罢工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协约罢工,同情罢工和示威罢工④依罢工策略不同,或分为间隔罢工,巡回罢工,象征性罢工和迟滞罢工。⑤依罢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总罢工,全面罢工和部分罢工。

10. 罢工的功能(P302):①罢工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②罢工是迫使雇主让步的压力手段。③罢工是工人自由表达不满的方式。

11. 罢工的处理和解决(P315):和解和裁决

二,问答题

1. 简述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P253-257)

答:(1)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工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休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2)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①市场或经济功能②政府作用③决策作用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2试述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P258)

答:(1)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2)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3.简述集体谈判的支巧(原则)?(p281)

答: (1)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2)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基本主张。(3)2C原则:即控制,协调。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的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形成默契配合。

4.简述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试述在我国集体谈判的进程中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P278)?★★ 答:(1)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②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④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2)确定协商代表。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3)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自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4)策略。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5)技巧。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5. 简述谈判力量的含义及组成?(P281)

答: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中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些方面之所以能达成一致,是由于谈判力量在起作用。我们可以把谈判力量区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来源,把互相关联的力量区分为: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和岗位力量。

6. 简述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的情形?(P285)

答:(1)工人不能因为从事合法的工会活动而遭解雇,即使这仅是解雇的原因之一。(2)在工会的组建过程中,雇主不能单方面改变雇佣待遇和条件,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变更符合过去的做法和传统,而与工会的组建没有任何关系。(3)禁示雇主暗中监视和破坏工会活动。(4)雇主不得为了避免工会化或试图摆脱已建立的工会而关闭工厂或重新开业,即使这仅是原因之一。

7.简述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的主要措施?(P285) ★★

答:(1)行政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一般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发现雇主存在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应在法庭登记,如果雇主不执行。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2)民事救济。劳动委员可以基于民法“全面救济”理论,采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保护措施,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全面救济。

这些救济措施初看起来好像很严厉,但总体上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

8.简述我国法律对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P289)★★

答:法律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限制:(1)实行差别待遇。劳动者不因为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不公正对待。(2)拒绝集体谈判。确立了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3)控制干涉工会。任何人不得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不得妨碍工会的活动,控制干涉工会是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之一。

9.试述我国法律在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P291)★★

答:(1)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2)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措施主要是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在不正当行为救济方面,我国《工会法》规定相应法律责任:①关于妨碍职工行使社权和组饶工会建会工作的法律责任。②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③关于解除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④关于组饶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⑤关于保障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10.299内容(P296-299★★ 答:(1)诚信谈判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诚信谈判责任的内容:①双主会面并开始谈判②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③任何一方不得隐匿,扣留不歪曲信息,也不得故意误导对方,④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者做出简单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进程,通常被称为“表面谈判”战略⑤雇主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2)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1.简述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P304)

答(1)对公用事业的罢工限制。最显著的限制就是规定在公共部门无条件禁止罢工。法律对罢工行为是否予以限制的重要标准,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究竟是否属于影响社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2)罢工的原则。法律规定罢工通常要遵循两个原则:①社会适当“原则。衡量罢工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社会适当“原则,其含义是社会一般能够接受而又合法的行为②“均衡性”原则,为防止工会过多地使用罢工权利,规定罢工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3)规定合法罢工的条件:①必须是原集体协议期限届满*工会已经履行了“真诚”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的义务 ②必须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③投票表决 ④提前通知(4)对罢工行为的限制。对罢工行为的限制,与工人在罢工期间享有的纠察权直接相关。

12.简述罢工的原因分析?(P309)

答:工业化国家对罢工原因的分析,主要有两种解释:(1)罢工是一种“错误”,由于“错误”导致罢工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①由于误解引发的罢工②为确认雇主的真实让步能力而引发的罢工③由于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罢工。④不切实际期望引发的罢工⑤谈判自身的复杂性引发的罢工。(2)罢工是“集体的声音”,这种解释认为只要在劳资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或不信任,就总会有发生罢工的可能。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①工人的不满程度②管理方的让步程度③工人辞职离职的意愿和罢工自身的可行性。④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因而,认为罢工是一种“错误”这种解释强调了谈判活动和谈判行为的重要性,而罢工是“集体的声音”这种解释则认为谈判行为并不能直导致罢工,因为工会谈判者会尽力避免“错误”发生,即使出现“错误”,也会及时寻找解决办法,因而其支持罢工的理由并不充分。基于罢工是“集体的声音”,则需要消除引起罢工产生的不信任和不满意的根源。

三,案例分析

1.2003年10月某建筑企业150名职工在张师傅的带领下,要求成立工会与企业签定一份集体合同,为了便于同企业主谈判,职工们推荐了张师傅等人为代表,然而在谈判之前,企业无故宣布开除张师傅等人,使张师傅等人失去了工作,请问企业主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应当如何纠正?(P285)

答:(1)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2)应该进行不当劳动行为救济,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①行政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一般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发现雇主存在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应在法庭登记,如果雇主不执行。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②民事救济。劳动委员可以基于民法“全面救济”理论,采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保护措施,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全面救济。这些救济措施初看起来好像很严厉,但总体上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

(3)我国《工会法》对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阻挠职工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员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据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等。”实施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处罚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二是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因此企业主必须纠正自己的不当劳动行为并给予张师傅等人恢复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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