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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概论》复习资料(四)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1、论述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答: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限制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货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2)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货膨胀3)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中国人民银行禁止对中央财政进行透支。财政预算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和发行国债,而不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如果可以透支的话,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多发放了货币,结果会导致通货膨胀,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4)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设在地方,但是这些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联系。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势必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发货币而引起通货膨胀。5)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如果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中国人民银行就有义务偿还,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相应资金来履行这种义务

2、论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答: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的效益性从狭义解释:指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从广义解释,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2)安全性原则;银行之所以将安全性排在第一位是因为银行业是涉及各种公众利益最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稳健和安全。其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安全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3)流动性原则;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如果没有外援或政府的支持,大多数银行都经不住公众挤兑

3、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答: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信用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现在银行的不良资产过多,无人承担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亏损,政策性亏损最后还是成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亏损。这种违反银行自愿原则的作法,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注意;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纪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的。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用行政手段管理金融,没有市场金融的管理经验和基础,所以,我国金融市场建立信用记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4、论(简)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目的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前提,而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公开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前提,只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公正。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5、论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答:贷款人的债权保全在于对借款人的借款管理。对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不同变化对借款的影响,贷款人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1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比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贷款人的利益不受影响。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3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债务的清偿责任。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建后的公司全部承担。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4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本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5贷款人对合并(或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或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6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7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8贷款人对产权被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申请被接受前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9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

6、为什么我国要对银行经营进行分业限制?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主要原因有:1这些业务风险大,适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社和于此类投资。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券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3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高涨时,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市场低落时,也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信托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风险。由于风险承担不同,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4还有国情方面的原因,由于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国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占有巨大的份额,当这一种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整个市场就会发生剧烈的动荡。

7、禁止欺诈客户的界定。

答: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定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的代理业务混合操作;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8、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答:(1)信息共享。

(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系统的管理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存在一定交叉,因此,支付结算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再如,对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银监会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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