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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环境法学》考前复习资料:简答题(2)

整编:湖南自考 2013-08-20 09:52:43

8.简述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地方,内容和功能,以及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环境标准的分级: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的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9.简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正式通过《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重申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推进。此项宣言包括以下几个原则: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应采取适应的政策和措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要原则;

环境管理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0.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三同时”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开发建设项目;(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之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1.简述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

企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试产前3个月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二、确定本单位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三、排放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四、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12.简述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及我国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13.简述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制度;

(4)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物控制区制度;

(5)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6)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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