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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转考、转学籍以及成绩互认的相关规定

整编:湖南自考 2014-12-12 11:24:13

对于外省自考成绩的承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再次,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最后,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为避免考生在我省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除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的考生外,其余考生一律不得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考。否则,其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自考考生在外省参加自考的成绩要在湖南获得认可,前提是必须依法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否则,其成绩在湖南不能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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