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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整编:admin 2011-07-07 22:44:06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免 考

   第二十一条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列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此类学生在申请公共课程免考时,须附就读本科学校就读期间的原始成绩表(加盖学校公章生效)。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需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签有“此件复印自(摘自)×××同志毕业登记表(档案)”字样的成绩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国民教育学历的证明。

  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好上述资料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审查,并报送省自学考试机构进行审批后方可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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