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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环境法学》考前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整编:湖南自考 2013-08-20 09:26:19

湖南自考《环境法学》考前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大气环境标准和地区环境容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律规定。

3、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些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协定,以及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行动纲领、行动计划等,也称国际环境法。

4、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为危害环境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5、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8、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9、对固体废物实行的“三化”管理原则:“三化”是指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努力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是积极从源头控制污染的指导思想的要求,可以减轻污染的危害,也可以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10、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11、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

1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1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

1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15、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行为。

16、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 。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综合考虑本国的自然环境特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技术规范。

17、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8、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定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9、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20、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鸟类、鱼类以及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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